肖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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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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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明确约定“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在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

作者:肖凤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2次举报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对婚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除离婚协议书中列明的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外,双方约定,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

实践中,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约定财产分割的情形并不鲜见,财产处分的范围限于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如果存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分割,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如果当事人明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但仍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对其自身财产权益的放弃,相应财产依法不予分割,归登记的所有权人或实际占有人所有。

 


肖凤律师,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负责人、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商事法律事务团队核心成员、法律顾问团队核心成员。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六盘水
  • 执业单位: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2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