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对婚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除离婚协议书中列明的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外,双方约定,“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
实践中,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约定财产分割的情形并不鲜见,财产处分的范围限于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如果存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分割,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如果当事人明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但仍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对其自身财产权益的放弃,相应财产依法不予分割,归登记的所有权人或实际占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