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确定适用探望式还是逗留式,再决定时间及地点。对于不同年龄的
儿 童,应当采用不同的方式。探望权的时间、地点、方式应尽量具体,探望时间不宜安排过密,以增
强可操作性。例如:李某某在不影响李小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自XXXX年X月起,每月探望李小某
二次,探望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和第三个星期的星期六或星期日上午9时至下午7时,探望方式由
李某某自每次探望开始时从王某处接走李小某至结束时送李小某回王某处,李某某探望李小某前,应
提前与王某沟通,王某负有协助李某某探望李小某的义务。
如发现探望中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况,应及时中止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