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上述定义和法律规定来看,商业诋毁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即行为主体仅以经营者为限,其他主体实施的诋毁行为不能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一般认定为侵权。因此在商业诋毁案件中,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商业诋毁行为的对象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的同业经营者,而非其他经营者。特定的同业竞争者,是指诋毁行为明确指向一个或者多个竞争者,或者虽然没有明确指向特定竞争者,但是他人可以从诋毁行为中推测出指向。
三、商业诋毁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主观上具有实施诋毁行为的故意,目的在于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进而取得利益。经营者当然也有可能因过失损害竞争对手商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这种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捏造、散步虚假事实等手段。即使这些手段暂未造成损害后果,因其存在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因此也应当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