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之后,其通常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并非所有认定为侵权的纠纷中被控侵权人都要承担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被控侵权人可免于承担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被控侵权人的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商标权人的权利具有瑕疵的情况下可能免责,二是销售者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时可能免责。第一种情形中商标权人的权利瑕疵体现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且无其他瑕疵,如果商标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被控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形中,“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进货商品的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该商品是合法途径取得的,而“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商品提供者的姓名、名称、住所等线索,经查证属实后,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