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地进行商业意义上的使用,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便于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防止商标资源因闲置造成浪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规定中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及其他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是指商标停止使用行为状态为不间断的持续三年以上,若为累计三年不使用则不叫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三的申请人不限于特定人,任何人均可申请。
商标撤三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是提起撤三申请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商标是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或者一个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未满三年,则不能提起撤三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注,可以延长三个月。从此规定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一个注册日期满三年的注册商标非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都未被商标权利人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对商标撤三的审查期限一般为9个月,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延长三个月。综合而言,如果提起商标撤三申请,商标局需要9-12个月的时间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