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教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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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曾教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1日|分类:公司法 |818人看过


   与专利权通过公开换保护相比,商业秘密是一种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不为公众所知。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或公知技术最显著的区别特征。商业秘密相对的“公众”不是泛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是指该信息应用领域的竞争者,即同业竞争者。一项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并不是指除了合法持有人以外没有任何人知悉,而是指该信息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不为公众所知,但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活动的科技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知悉该信息不影响其秘密性。

二、价值性

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在客观上有用,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实用性要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实用性还体现在商业秘密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如一个化学配方、一项工艺流程说明书和图纸、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管理档案等等。实用性并不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现实利用,只要该信息满足应用的现实可能性即可。

四、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保密性强调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实践中权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1)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

2)与相对人或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提出了保密要求;

3)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或警戒措施;

4)其他为防止泄密而采取的具有针对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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