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抵触申请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在此基础上,《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因此,“抵触申请”是指在某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提交并在该专利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公开的同样的专利申请。
二、抵触申请抗辩的含义
在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是用于评价在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的,在专利侵权中作为抗辩理由使用,是指被控侵权人主张被控侵权物实施的是原告专利的抵触申请技术从而对抗原告侵权的指控。温州中院在邱则有诉上海灵拓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认为,由于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一样可以破坏专利的有效性,因此依据现有技术可以用于不侵权抗辩的法理,抵触申请技术可以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但由于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专利的新颖性,因此其抗辩效力会有一定的限制,应限于相同侵权进行抗辩,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抵触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时,不侵权抗辩才能成立。
三、抵触申请抗辩的比对方式
抵触申请抗辩通常采用“在先申请全文比较原则”,即比较的对象是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申请的全文(含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只要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在先申请中已有记载,无论这种记载是存在于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还是说明书、附图等其他文件中,该在先申请就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