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享有抗辩权,可以引用抗辩事由对原告进行抗辩。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被控侵权人主要可以引用以下理由进行抗辩。
一、现有技术抗辩
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的,不构成侵权,进而也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也就是说,被告方能证明其所用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开的,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权利用尽抗辩
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售出的产品,之后该产品的流通过程,一般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三、先用权抗辩
被控侵权人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在秘密使用或者充分准备使用相应的技术方案,专利申请日以后,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这种技术方案的,一般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四、临时过境抗辩
对于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出于其运输工具自身的需要而使用相关专利的,一般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五、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非生产经营目的而在科学研究和实验中使用相关专利,一般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六、行政审批之需要
就专利药品和医疗器械来说,为行政审批而进行的相关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七、合法来源抗辩
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是从合法的渠道而来的,一般构成侵权,但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专利无效抗辩
作为一种“釜底抽薪”式的手段,被控侵权人可以对专利权作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无效一旦成功,则被视为自始无效,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自然是不能成立的。即使专利权并非全部无效,仅部分无效也有可能使得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也就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