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赔偿。下面简要分析侵害著作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害著作权赔偿包括以下计算方法:
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通常可依据以下方式计算:
1、权利人的利润损失;
2、权利人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许可费用;
3、侵权产品数量与利润之积;
4、参考国家有关稿酬规定,如以图书、报刊等方式侵权;
5、因侵权导致权利人的预期利润损失或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6、其他方式。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通常包括产品的销售额计算,如果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销售价格的,可参照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
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中,法定赔偿数额修改为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本次修正可谓大幅提高了法定赔偿的上限,加大了著作权保护的力度。
三、可附加赔偿权利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这部分费用通常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的费用、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差旅费、鉴定费等,权利人在维权时可主动主张侵权方赔偿。
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