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教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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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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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

发布者:曾教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833人看过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被侵权人通常可主张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本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侵权人是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即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需是故意,是明知其行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为之,而非过失。

2、侵权情节严重。以商标侵权为例,实践中,情节严重的典型表现在以下方面:(1)侵权人在明知权利人及其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两次被查处侵犯权利人享有的商标权,且被查处的侵权商品数量较大;(2)涉案活动举办的城市多,且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宣传,侵权行为影响大、范围广,情节严重;(3)侵权人系权利人品牌授权商,知假售假行为的隐蔽性强,对于权利人品牌形象及商誉影响巨大,后果严重;(4)被诉侵权产品数量较大,对涉案商标的影响巨大(5)侵权规模大,实施禁令后仍继续组织实施侵权行为,获利巨大;(6)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相同,且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同时,商标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等。

虽然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在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基础上再增加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不以法定赔偿额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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