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教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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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职务发明的一些问题

发布者:曾教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2日|分类:专利 |1163人看过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认定职务发明在实践中有以下一些常见的问题。

一、职务发明适用的对象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那也说明职务发明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针对单位员工。而“员工”并非仅限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股东、董事均有可能构成职务发明意义上的“员工”。

二、职务发明要求适用单位的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但并非使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条件进行研发就会构成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这也意味着如果仅是一般性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可能不构成职务发明。“主要利用”要求员工研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使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或技术条件,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发明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所使用的技术条件对形成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具有技术启示。

三、“本职工作”如何界定

“本职工作”通常是指根据发明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岗位职责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设计工作,即发明人的工作职责包含发明创造,如所从事的岗位并不包含发明创造,那完成工作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即使与本职工作有关,也不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

离职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与原单位有关,需要综合判断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职责、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以及原单位是否有开展相关研发工作、权利人能否合理解释技术来源等因素。实践中还存在离职人员将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留到离职一年以后再申请,若原单位主张权利,则在以上因素的基础上还需判断技术方案完成的实际时间。有些离职员工为了避免被原单位发现自己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以第三人名义作为专利发明人,在原单位主张权利时,可从名义发明人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研发经验、技术常识等角度判断其是否具有实际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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