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通常可以引用一些抗辩理由进行抗辩。如商标正当使用抗辩、权利冲突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
先用权抗辩属于权利冲突抗辩的一种,规定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目的在于保护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一定影响力但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的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先用权抗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要件:
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当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且为善意。
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使用人对其商标的使用确系真实使用,且经过使用已使得商标在使用地域内起到识别作用。
4、被控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