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规定从“改变作品”、“创作出新作品”两个方面对改编行为作出了界定。具体而言,改编是对原作品的改变,是在使用原作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创作内容不完全脱离原作品,但二次创作的作品又是一个新的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在作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独创性。
对于改编行为的界定,除上述方面外,还要把握改编行为与其他将他人作品用于自己创作内容行为的区别,如复制、借鉴行为等。
改编与复制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是否创作出了新的作品。通常来说,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未形成新的作品,属于侵害复制权的行为,形成了新的作品,则属于侵害改变权的行为。
改编与借鉴行为的区别在于对原作品的利用对象和利用程度的不同,改编行为是使用了原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而借鉴行为只是借鉴原作品中思想、主题或者创作风格、构思等层面上的内容,再作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成新的作品。这也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侵害改编权认定中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