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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黎律师代理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冀黎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年3月至9月间,被告王某以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苏某借款,原告总计向被告转款16万余元。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将所有款项用于经营。2025年8月24日,经过双方统计核算,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8.3万余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25年10月1日全部还清,并约定若逾期未还,原告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苏某委托某律所冀黎律师代理本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3万余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四千元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某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息金额;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四千元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针对焦点一,原告苏某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出借款项的事实。被告王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总金额为8.3万余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未如期履行偿还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焦点二,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四千元,且该费用未超出相关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规定的范围,故该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如期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3万余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双方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且原告主张的四千元律师费符合相关收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某偿还借款本金8.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限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某支付律师费四千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余元及公告费四百元,合计二千三百余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律师价值】

冀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的办案态度。在证据组织方面,冀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转账记录与结算凭证,促成双方签订内容完备的《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条款,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在诉讼策略上,冀律师精准把握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要件,巧妙利用借条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将四千元律师费合法转嫁给违约方,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冀律师从容应对,清晰阐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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