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于2022年11月签订《共同创业协议》,约定共同经营位于某市某区的某苗圃基地项目,陈某参与经营管理,享有资金知情权及40%的利润分红权。协议签订前后,陈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杨某支付投资款共计5万余元,并代为支付租金等费用。在实际经营中,双方未建立规范财务账簿,收支均通过个人账户流转。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及财务不透明,双方产生纠纷,陈某于2024年2月搬离苗圃。为维护合法权益,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及后续投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与分红。诉讼期间,经法院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期间账目进行司法审计,确认了经营收支及部分债权债务情况。
【争议焦点】
1. 涉案《共同创业协议》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及解除时间的认定;
2. 原告陈某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以及合伙清算后的可分配利润与对外债务如何准确界定;
3. 被告某经营部与杨某在合伙终止后的财产返还及债务承担主体资格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约定合伙期限,依法视为不定期合伙,陈某有权随时解除,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杨某之日解除。关于投资款,法院结合转账凭证认定陈某实际投资款为4.5万余元。关于合伙清算,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核算合伙期间经营收入22.3万余元,扣除支出及确认的对外债务后,经营利润为两千余元。按协议约定,陈某可分得利润九百余元。因某经营部并非合伙投资款退付的责任主体,且对外债务已在合伙财产中扣除,故判令由杨某个人承担返还及支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共同创业协议》;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返还投资款4.5万余元;杨某向陈某支付可分配利润九百余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冀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合伙账目混乱、财务不清的困境,冀黎律师果断申请司法审计,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厘清了复杂的收支流水与债权债务,为案件胜诉奠定核心证据基础。在庭审中,冀黎律师精准界定不定期合伙的解除条件,并针对投资款认定、后续投入性质及债务承担主体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严密的举证与质证,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亏损拒退”的抗辩。最终成功为客户争取到解除协议、全额返还投资款及分配合伙利润的胜诉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