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系亲兄妹。其父母黄某己、刘某甲于上世纪80年代建造案涉房屋,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父母相继去世后,五兄妹于1996年召开家庭会议并达成《家庭会议纪要》,约定案涉房屋归黄某甲所有,黄某甲先期支付5千元,并在三年内再支付5千元共计1万元作为购房款,同时由黄某甲负责赡养父亲黄某己。此后,黄某甲一家一直居住并管理该房屋长达近三十年,户口亦登记于此。现案涉房屋面临政府征收拆迁,四被告违背家庭协议与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争夺征收补偿款。黄某甲遂委托冀黎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及附属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四被告则提起反诉,主张《家庭会议纪要》无效,要求确认房屋为五兄妹共同共有。
【争议焦点】
1. 本案是否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 1996年形成的《家庭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案涉房屋所有权及附属土地使用权的最终归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确认房屋权属的物权请求权纠纷,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四被告的时效抗辩不予采纳。关于《家庭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协议系家庭成员就财产归属达成的合意,虽部分被告未直接签字,但其配偶作为证明人签字,结合家庭长期未发生争议的事实及民间淳朴习惯,应认定协议体现了全体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关于房屋归属,黄某甲自1996年起持续、公开、稳定地占有使用房屋,四被告及父亲生前均未提出异议。虽黄某甲未能提供付款收条,但结合长期占有事实及付款义务与房屋交付的对价关系,法院对被告抗辩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及附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原告黄某甲所有;驳回四被告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冀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精准界定案件性质,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成功规避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奠定胜诉基础。其次,深度挖掘证据效力,针对《家庭会议纪要》的形式瑕疵,巧妙结合配偶代签的表见代理、民间习惯及近三十年长期占有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说服法院认定协议有效。最后,在庭审中有力反驳对方“未支付对价”的抗辩,将付款义务与房屋交付的对价关系及长期未异议的事实相结合,彻底击溃对方防线,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