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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期,你了解多少?

发布者:芈振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697人看过


近日,湖南郴州桂阳县蓉城中学的90后女教师小娟(化名)悲喜交加,喜的是自己考上了华南师范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悲的是其所在学校以及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桂阳县教育局以执教不满五年为由拒绝其辞职。为此,小娟多次去县教育局并拿着自己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希望教育局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而教育局方面反馈的意见是:“出于实际情况,目前桂阳县缺专业老师,为此很多学校还临聘了一些教师来补充师资力量,现在教育局规定是,(服务期)不满五年,一律不得辞职。

15日凌晨,桂阳县官方向澎湃新闻进一步回应:看到贵媒体的报道后,县教育局高度重视,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了坦诚的沟通与协商。接下来将严格依合同约定,妥善解决相关事宜。目前正在与小娟老师按程序解除合同。

(以上新闻内容选自澎湃新闻)

关于服务期,你了解多少?


上述新闻一经报道,就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们围绕着这个新闻,有批评教育局的,有说小娟的……其实在我们看来,既然小娟已经触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桂阳县官方认为双方存在一个“五年的服务期”,虽然我们没有看到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就从已有信息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即便双方约定了服务期的事项,约定的内容条款恐怕也是相当模糊。因此,双方爆发此次争议,桂阳县教育局注定要背锅了。


那么,对“服务期”这个概念,你究竟是否了解?又了解多少?本期内容,我们就给大家详解一下“服务期”,相信当你耐心读完文章,也就对“服务期”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

啥是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服务期的规定如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对上述法条,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处于岗位需要,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就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期待落空。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有关服务期的条款,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关于服务期,你了解多少?


订立服务期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服务期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随意离职。这种制度和得以存在的前提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否则,约定服务期就难以找到制度上的保障,也就很难实现服务期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出资培训或者出资招用等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就可以约定服务期。除了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劳动者进行额外的培训等。注意:此处的额外培训是指专项培训费用,并且运用此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的培训。很多用人单位会把企业的内部培训与这种专项培训混淆,这是不正确的。只有进行了额外的培训,才能够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否则,则不能约定服务期。

第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

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后,作为协议的显著特征,还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协商一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前述的两个要素来同劳动者进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便强行要求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那么劳动者有权拒绝。

关于服务期,你了解多少?


服务期约定的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期限,《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上述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我们认为应当分两种情况分析:

1、服务期的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在服务期的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冲突不是很明显。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劳动者违约,应适用服务期的规定。服务期满后,劳动者仍然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

2、服务期的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在服务期的期限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时,但是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超出劳动合同期限的服务期,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还负有义务履行,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还继续履行服务期的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作条件、薪资待遇等方面应当保持不变。

关于服务期,你了解多少?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及服务期协议中依法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不能任意约定,法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数额的上限,主要分为两种情形:即服务期尚未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服务期已经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培训或服务期协议,或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合法合理约定服务期,既能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特殊待遇,同时又能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这样的利益平衡也印证了一句话:“优秀的法律即是一项平衡的艺术。”

关于服务期,你了解多少?


文|小胖

编|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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