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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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设备买卖双方互诉百万纠纷,东莞商事律师代理卖方全盘胜诉,驳回买方全部退款诉求

作者:张雷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次举报
2026-07-02

一、案情简介
1. 案件基础背景
疫情期间,采购企业向设备厂商采购 20 台 KN95 耳带点焊机,总采购金额超 170 万元,双方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约定先交付样机确认标准,再批量供货,设备提供一年保修期。
采购方全额支付货款、收货投入生产后,提出设备耳带长度、焊接精度存在瑕疵,将全部设备退回厂家返修,双方就整改周期反复沟通。厂家连夜按采购方要求完成改装送货,采购方却当场拒收,单方面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 140 余万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同时由厂家承担全部诉讼费。
2. 双方双向诉讼矛盾
设备厂家收到起诉状后,同步提起反诉,主张:设备符合双方确认的样机标准,采购方因自身口罩出口资质问题恶意毁约,要求采购方接收全部设备、支付逾期收货违约金、承担长期仓储费用。
案件标的额巨大,本诉 + 反诉诉求合计超 200 万,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两次开庭审理。厂家多方对比后,委托东莞商事纠纷推荐律师张雷担任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全程代理人。
3. 买方核心诉讼逻辑
买方主张设备存在根本性质量缺陷,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投产,生产口罩大量被客户退货,设备完全无法实现采购合同目的,依据合同法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要求全额退款赔付。
二、办案经过
(一)全盘梳理完整交易证据,搭建核心抗辩体系
接受委托后,东莞专业商事律师张雷第一时间归集全部书面、电子证据,梳理三大核心事实抗辩逻辑:

    质量标准以样机为准:交易模式为先交付样机,买方验收满意后确认批量生产标准,全部设备均严格按照双方认可的样机制作,不存在质量不符情形;
    买方瑕疵仅属于工艺微调需求,非设备根本质量缺陷:买方提出的耳带加长、挂线架加高,属于个性化改装需求,并非设备出厂固有故障,厂家已无偿连夜完成全部改装;
    买方已大规模投产,不存在无法使用情形:买方自述试产 20 万只口罩并对外发货,足以证明设备可正常生产,不满足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的法定解除条件。

(二)针对性反驳买方质量损失举证漏洞
买方提交客户退货聊天记录,主张设备造成百万经营损失。东莞买卖合同律师张雷当庭逐项质证击破证据瑕疵:

    聊天记录无法证实不合格口罩系案涉设备生产,无直接对应生产批次、设备编号;
    口罩瑕疵存在操作、原料、工艺多重影响因素,不能单一归责于设备;
    买方在设备整改前已大批量出货,实际长期使用设备开展经营,无权主张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三)反诉主张分层说理,争取仓储费合理支持
庭审中,东莞知名商事律师张雷完整阐述反诉请求法律依据:

    设备已按买方要求整改完毕、按时送货,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属于单方违约,应当履行收货义务;
    设备长期占用厂家仓库产生实际保管成本,结合本地厂房租赁市场标准主张仓储费用;
    双方合同未约定逾期收货违约金,主动调整诉求,不强行主张高额定金等额违约金,降低法院审理抵触情绪。

(四)两次庭审完整举证辩论,夯实裁判事实基础
本案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律师完整提交采购合同、送货签收单、退货返修单据、双方全部往来函件、微信沟通记录、连夜改装视频、送货报警回执全套证据链,围绕 “质量认定标准、设备能否正常使用、买方是否恶意毁约” 三大核心争议层层论证,完整向合议庭输出代理意见。
三、案件结果
1.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
审理法院全面采信东莞商事律师张雷全部代理抗辩及反诉观点,作出终审一审判决:

    全部驳回买方本诉全部诉求:不支持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双倍定金、诉讼费由买方自行承担;
    判令买方三日内接收全部 20 台设备,若拒收厂家可自行处置;
    支持厂家仓储费主张,法院酌定合理标准,判令买方自设备返修交付之日起支付仓储费直至收货;
    驳回厂家无合同依据的高额违约金反诉请求,其余反诉诉求全部成立;
    本案本诉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采购方承担,反诉诉讼费大部分由采购方承担。

2. 委托厂家实际重大利好

    无需返还一百四十余万大额货款,避免百万资金损失;
    法院认定买方单方违约,设备交付义务仍由买方承担,厂家无需自行处置积压设备;
    依法获赔仓储占用成本,弥补长期仓储场地、人工损耗;
    案件全部诉讼成本由违约买方承担,完整守住企业货款、设备双重权益。

四、律师观点(东莞商事合同专业律师张雷新颖实务总结)
(一)东莞机械设备买卖三大本地司法裁判观点
东莞商事纠纷推荐律师张雷结合东莞法院大量口罩机、自动化设备买卖互诉案件,总结本地统一裁判尺度:

    先样机确认、后批量供货,质量标准以双方认可样机为唯一基准
    机械设备交易中,双方先行验收样机并确认批量生产标准,后续整机只要与样机一致,法院直接认定设备符合质量约定;买方后期提出尺寸、工艺微调仅属于个性化改装,不属于设备本身质量缺陷,不能以此主张解除合同、全额退款。
    买方已批量投产使用设备,无法再主张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东莞法院统一认定:若买方收货后长时间生产、对外交付成品,即便存在局部工艺微调需求,也证明设备具备核心生产功能,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根本违约,买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法定权利。
    无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可随意主张,仓储费可按市场标准酌情支持
    买卖合同未书面约定拒收货物违约金时,法院不支持参照定金主张高额赔付;但设备因买方拒收长期存放产生仓储损失,卖方可依据厂房租赁市场价主张保管费用,法官会结合本地行情酌定合理标准予以支持。

(二)设备供需企业交易风险提示(张雷律师)

    设备采购时,务必书面封存样机、明确各项技术参数,区分设备固有质量故障与客户个性化改装需求,避免后期买方以微调为由恶意退货;
    买方收货后持续投产、出货,卖方务必留存生产、送货沟通记录,作为抗辩解除合同的核心证据;
    买方单方面拒收整改完成设备,卖方第一时间留存送货、报警、仓储记录,后续诉讼可主张仓储占用损失;
    买卖双方发生百万级双向诉讼时,尽早委托本地商事律师梳理全套证据,提前预判对方质量、违约举证漏洞,避免大额货款、设备双重损失。

(三)委托本地专业商事律师核心价值
本案属于百万级双向互诉复杂商事案件,买方手握全套书面函件、聊天记录,看似证据充分,普通企业经营者无法精准拆解质量认定法律规则、梳理对方举证漏洞。
依托东莞专业商事律师张雷深耕东莞商事审判多年实务经验,精准抓住 “样机标准、买方已投产、瑕疵仅为微调” 三大核心突破口,两次庭审完整举证抗辩,最终全盘驳回买方百万退款诉求,同时为企业争取仓储损失赔偿,完整保住企业百万货款与设备资产,避免企业遭遇重大经营亏损。
结尾引流提示
东莞自动化设备、口罩机、机电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双方互诉案件、质量争议抗辩、单方解除合同维权、仓储损失追偿等商事案件,均可咨询东莞商事法律师张雷。熟悉东莞各基层法院商事审判裁判口径,长期代理设备厂商、生产企业货款、质量纠纷案件,擅长本诉反诉合并处理、大额商事案件全盘胜诉代理。

张雷律师(咨询电话:18098204981)执业律所:广东艾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1920151065376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艾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6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刑事辩护
广东艾文律师事务所
1441920********68 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