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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刘女士与肖先生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符鑫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1日 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湘0922民初****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符鑫(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原告 刘女士

案件概况

刘女士与肖先生于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4月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共育有一子一女,一双儿女均尚未成年。本应和睦的婚姻生活,却因双方性格不合出现诸多矛盾,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激化后肖先生还多次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长期的负面相处状态让夫妻感情持续恶化,直至彻底破裂。

在此之前,刘女士曾因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提起过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但后续二人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矛盾依旧存在,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无任何和好的可能。为彻底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女士委托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符鑫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刘女士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与肖先生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由肖先生抚养,婚生儿子由自己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用;3、判决肖先生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肖先生承担。

案件结果

本案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后,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由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符鑫律师结合案件客观事实,围绕刘女士的核心诉求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调解中兼顾当事人离婚的诉求与子女抚养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促成原、被告自愿签署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调解结果如下:

1、原告刘女士与被告肖先生解除婚姻关系;

2、子女抚养方面,婚生女儿由被告肖先生负责抚养至成年,婚生儿子由原告刘女士负责抚养至成年,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同时双方均依法享有对对方抚养小孩的探视权;

3、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女士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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