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大概
1. 案件主体:
原告张某某(化名);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鑫,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化名)。
2. 立案与审理信息:本案案由为离婚纠纷,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4年12月**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本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3. 案件背景: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冬天按当地习俗举办婚宴,因原告当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直至2006年10月20日才在桃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于2006年8月4日生育长子李某甲(化名),2011年12月15日生育次子李某乙(化名)。因婚前相处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逐步发展为冷战、分居,正式分居已满9年。原告曾于2023年9月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满一年仍未和好,原告遂再次诉至法院。
4. 原告诉求
判令原、被告离婚;
判令婚生子李某乙(化名)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法律标准内的抚养费。
5. 被告答辩情况: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相关证据。
6. 法院查明补充事实:经法院询问,婚生子李某乙(化名)明确表示若父母离婚,其愿意跟随父亲李某某共同生活;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子女户籍信息、前次离婚诉讼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
二、案件结果
1.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2. 婚生子李某乙(化名)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成人,原告张某某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3. 若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5.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律师所做的工作
律师作为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为原告提供专业的离婚纠纷诉讼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诉讼权益,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 接受原告张某某的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梳理原告的核心诉讼诉求、事实与理由,整理婚姻登记证明、前次离婚诉讼判决书、子女户籍信息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诉讼主张,代理原告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完成案件立案等全部程序性操作。
2. 陪同原告到庭参加案件庭审,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形下,依法向法院举证、客观陈述案件事实,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核心事实进行充分的法庭陈述与辩论,提交专业的代理意见,推动法院全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3. 针对婚生子抚养权问题,结合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律规定、子女的真实意愿及案件实际情况,协助原告明确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诉讼主张,为法院作出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的裁判提供有效参考,促成原告的核心诉讼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4. 全程处理该案的各项诉讼法律事务,妥善应对被告缺席的诉讼情形,确保案件诉讼程序合法、顺利推进,最终助力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求的生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