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尚未对该异议裁决前,案外人又提起确权诉讼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2004年,日杂公司出地、工程公司出资,签约合建房产。2008年,生效判决工程公司偿还建筑公司工程款,建筑公司据此查封合建房,日杂公司提出异议。2009年,在执行法院未就执行异议裁决前,日杂公司以工程公司为被告、建筑公司为第三人,诉请确认合建房权属并要求工程公司协助过户。
法院认为:①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2012年修订后变更为第227条——编者注)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在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日杂公司作为案外人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原审法院尚未对该异议进行裁决。日杂公司虽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但在执行法院尚未作出裁定前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实务要点:案外人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尚未对该异议进行裁决前,案外人又提起确权诉讼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海南二中院(2010)海南二中民终字第111号“某日杂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见《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土产日杂公司诉海南绿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市第二建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案(案外人异议之诉中的实体权利)》(曹荣刚),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民: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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