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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行使解除权后,对承租人擅自转租期间收取的租金差价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者:刘金淼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225人看过举报

出租人行使解除权后,对承租人擅自转租期间收取的租金差价应当如何处理?

实践中,承租人进行转租时,经常会与第三人约定高于原租赁合同的租金价格。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中,承租人收取租金具有合法性,该差价自然可以由承租人保留。但在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合同中,承租人转租不具有合法性,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然而,在合同解除前,承租人在擅自转租期间,已经收取第三人的租金差价应如何处理,实务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承租人取得该差价没有合法理由,该租金差价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第三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有效,承租人收取租金有合同依据,并非不当得利。

我们认为,承租人擅自转租情况下,承租人虽不具有将租赁物进行转租的处分权,但其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转租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因承租人的擅自转租,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仍应当依照转租合同向第三人承担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擅自转租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承租人作为转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承租人收取租金具有合同依据,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返还给第三人。但是,因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行为属于非法处分租赁物,该差价可以作为对出租人损失的补偿,归出租人所有。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490~14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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