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存在一个误区:只要领了结婚证,彩礼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结婚后离婚彩礼不用退,或者闪婚彩礼能退很多等。这些看法并不准确。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与大家一起看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案件。
一、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于2023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两人几年前在微博上认识,2019年确定恋爱关系,但分分合合,实际在一起的时间只有半年。结婚前有半年时间双方都没怎么联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久,张某起诉离婚,王某也表示同意。张某的母亲曾向王某转账30万元作为礼金,双方均认可这笔钱属于彩礼。
庭审中,双方还确认了几笔款项的处理:婚庆给付3万元、王某父母给的改口费2万元、婚礼当天亲戚朋友的份子钱5000元,均同意从彩礼中扣除。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并就彩礼返还问题作出处理。
二、法律依据:什么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关于彩礼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应当支持返还的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现实中大量案件属于“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原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对此作出了补充: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三、法院如何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均认可没有夫妻感情,属于典型的“闪离”情形。法院在认定30万元属于彩礼的基础上,扣除了婚庆给付、改口费、份子钱等不属于彩礼范畴的款项后,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未形成稳定家庭共同生活等事实,判决王某返还部分彩礼。
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保持一致。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已办理结婚登记但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当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哪些钱算彩礼,哪些不算?
根据司法解释,认定彩礼范围应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以下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案中,婚庆给付、改口费、份子钱等均被排除在彩礼范围之外,双方对此也无异议。
五、杨小珍律师给当事人的几点提示
第一,领了结婚证不代表彩礼“有去无回”。 如果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彩礼数额又过高,法院仍可能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第二,“共同生活”重在看实质而非形式。 办理结婚登记只是法定形式,更重要的是双方是否形成长期、稳定的家庭共同生活。登记后仍分居两地、未形成共同生活规划的,可能被认定为“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
第三,彩礼返还比例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包括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
第四,注意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 节日红包、日常消费、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般不认定为彩礼,离婚时无需返还。
总而言之,彩礼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最终目的。当这一目的未能充分实现时,法律为给付方保留了救济渠道。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