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除了房产分割,婚前个人存款的返还是另一个常见争议焦点。不少人在婚后将婚前存款转给配偶,或交由配偶保管,一旦婚姻破裂,这笔钱还能不能要回来?今天,杨小珍律师结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1009号“张某诉李某离婚案”,来聊聊这个问题。
一、案情回顾:结婚半年就提离婚,80万婚前存款何去何从?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9年底登记结婚,但二人婚后从未共同居住生活,也未生育子女。2020年中,张某提出离婚,2021年首次起诉,2023年第二次起诉离婚。
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共计80.5万元款项,包括:银行转账40万元、李某从张某银行卡支取及消费约27万元、支付宝转账6万余元、购买物品费用及红包等。双方均认可这些款项来源于张某的婚前个人存款,但对是否应予返还存在争议。
其中,40万元系张某婚后初期转账给李某,明确表示用于买房;李某称系赠与及彩礼,已用于治病和日常开销,但无法提交花费明细。银行卡支取及转账款项,张某称仅交由李某保管,李某则称系赠与并已花费。
二、法院裁判:三类款项,三种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对于款项返还,法院作出了区分认定:
其一,明确用于购房的40万元,全额返还。 李某辩称系彩礼、赠与,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张某已明确表示款项用于买房,二人婚后并未购置房产,李某占有该款项缺少依据,应予返还。
其二,银行卡支取及支付宝转账,酌情返还。 双方未明确约定用途,结合聊天记录可认定为张某默许李某个人正常消费及为二人共同利益支出。法院综合考虑二人异地分居、婚后不足一年即协商离婚等情形,判令李某酌情返还。
其三,物品花费及红包,不予返还。 法院认定其具有增进感情或缔结婚姻的目的性特征,属于赠与,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6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官后语:婚前存款返还的两大原则
法官在本案后语中,阐述了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
原则一:婚前财产不因婚姻而自动转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交由另一方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二:分情形处理,考量多重因素。 如有明确约定或特定用途,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对方未按约定使用且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应予返还。如未明确约定用途,在无特殊情况下,认定为正常消费范围内的赠与及用于家庭共同支出为宜。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量当事人约定、交付意图、使用场景、收入水平、消费习惯、感情状态、婚姻关系存续情况等因素。
四、杨小珍律师提醒
对于出资方:大额资金交付配偶时,务必通过书面协议或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资金性质和用途(如“这笔钱是用于我们共同买房的”)。这是保护自身权益最有力的证据。
对于接收方:配偶交付的婚前存款如未明确赠与,大额消费应保留凭证,否则离婚时可能面临返还风险。
特别提示:婚前个人存款若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