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了,转账能够要回来吗?法院判了!
作者:冯莉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140次举报
2026-07-28
热恋时,情侣之间往往通过红包、转账等形式表达爱意;但分手时,曾经“甜蜜”的转账却可能成为对簿公堂的凭证。恋爱期间的各类转账,分手后究竟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恋爱转账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作为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我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本案判决,为您深度解析恋爱期间转账的法律性质及维权要点。
一、案情回顾:分手后追讨2989元转账
小王(化名)与小张(化名)曾系异地恋关系。恋爱期间,小王通过微信多次向小张转账,累计金额共计2989元。后双方发生矛盾并分手,小王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上述款项。
小王诉称,其与小张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小张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返还欺骗其感情期间产生的转账及购物消费2989元。小张则辩称,案涉多笔转账均系小王在恋爱期间的情感表达,属于一般赠与,且自己从未主动索要;双方只是普通的恋爱关系,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可证明。
二、法院裁判:属于表达爱意的赠与,驳回返还诉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小王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法院的裁判逻辑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转账性质属于一般赠与
法院认定,小王多次转账的金额均系在二人恋爱期间合理范围内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且多为常见的“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应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
未构成附条件赠与或欺诈
小王主张转账系附义务的赠与,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赠与附有义务或构成欺诈。结合双方经济状况、恋爱时长及转账时间(多为情人节或生日等特殊日期),这些转账不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特征。
赠与已完成交付不可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现赠与人已经将赠与财物交付,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钱款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小王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与律师提示:关键点解析
针对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法院在审理时有着明确的界定标准,大家在恋爱中也需保持理智。
“520”“1314”等特殊金额视为一般赠与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支出金钱,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消费,以及“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纯粹赠与。一旦交付完成,分手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大额转账可能属于“附条件赠与”
对于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大额资金给付(如购房款、购车款、彩礼等),往往被视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条件未成就,给付方有权要求接受方予以返还。
主张“借款”需有明确合意
实践中,若一方主张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款,必须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如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借款”、“归还”等)。若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其他证据,且数额较小、频次较高,法院通常不予认定为借贷关系。
四、结语
恋爱需理智,赠与要理性。感情之中账目亦需明晰,切勿将财物赠与作为维系感情的唯一手段。如果您在恋爱期间发生了大额资金往来,建议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以厘清资金性质;而对于日常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也应做好“覆水难收”的心理准备。
【个人简介】
冯莉律师,拥有11年婚姻家事领域实战经验,是杭州本地少有的具备“法律+心理学”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专家。作为一名二胎妈妈,她不仅精通法律条文,更深谙婚姻家庭中的情感博弈与人性冷暖,更好的争取抚养权和保护孩子。
她长期专注于为杭州中产及高净值家庭提供有温度、可落地的家事法律服务。凭借对杭州各级法院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以及在复杂财产分割(房产、股权、拆迁安置、转移财产)领域的深厚造诣,冯莉律师擅长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情绪疏导与亲情修复,致力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