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签、倒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什么是补签劳动合同?
打个比方:2016年1月1日入职,应该在一个月内(2016年1月3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HR忘记了,没签,到了2016年4月1日发现了,于是补签了一份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补签的日期就是2016年4月1日,但是,把合同的期限往前写,写到入职时,也就是说,合同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这个就叫补签。
补签劳动合同,单位要不要支付有一段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比如,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这2个月要不要给二倍工资?
什么是倒签劳动合同?
倒签劳动合同就是,不光合同期限写在法定期限内,比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签订日期也写在法定期限内,如:2016年4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不写2016年4月1日,写成2016年1月1日。这个就叫倒签。
案例链接:
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7号判决”
关于马征要求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马征提交劳动合同载明劳动关系起始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虽签订日期晚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但起始日期已表明2012年5月31日,马征亦签字,可以视为双方合意补签,故对马征要求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结论:
补签劳动合同,也就是把合同期限往法定期限内写,法院判决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倒签劳动合同,不光是合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合同的签订日期也是在法定期限内,就更无需给二倍工资了。
法院的思考逻辑:
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单位跟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管是补签还是倒签,所填写的合同期限都是写在法定期限内的,只要员工愿意签字的,就视为员工确认双方的这个合同期限是在法定期限内的,属于员工的一种追认,这种情况下,单位就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了。
法条链接: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六十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提醒:
如果补签合同,所填写的合同期限不是法定期限内,那么,法定期限之外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单位还是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例子:2016年1月1日入职,2016年4月1日补签,补签的合同期限是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那么,对于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单位仍需支付。
实操技巧:
现在很多劳动者都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要给二倍工资的,所以,如果你一点都不做掩饰的去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者可能会拒绝补签,或者,他要求补签的合同期限,从补签当时算起,那单位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了,这样就达不到单位的目的。
所以,我们的补签要迂回,不能那么直接,要把我们的真实想法用其他事件来掩盖,比如:我们说公司福利,要给员工买商业保险,需要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完了,再跟这个员工说,哎呀,找不到你的合同了,让他补签一份,可能,这个员工不注意就补签了,这个就叫迂回作战。
风险提示:
有小部分地区认为即使补签或倒签,也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当时得不到劳动合同的保护,单位仍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所以,我们最好还是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是最保障的。
二、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比如:拒绝签订等),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实务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广东):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终止而继续用工的,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全国多数地区):劳动者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反而获得利益,所以,不支持二倍工资。
如果在广东地区,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又必须使用这个劳动者,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呢?
思路一:跟劳动者签订一份名为劳务协议,但内容跟劳动合同没什么两样的协议,实务中会把这份劳务协议认定为劳动合同的,这样,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思路二:让劳动者自己写承诺书,公司已经通知劳动者在入职当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订的,所以,劳动者放弃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权利,同意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因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