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实务中,律师还是遇到不少出借人(债权人)由于自身法律知识欠缺,被别有企图的借款人(债务人)利用,以使自己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导致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
出借人(债权人)注意:这些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钱借出之后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一、出借人知道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中“非法活动”主要包括:赌博、买卖毒品、走私等活动。
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能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追讨。因此,有些欠债人故意以赌债来抗辩,企图将合法债务辩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借债。
因此,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一定要问清楚借款人的借款意图,若借款人借钱是用于上述的非法活动的,出借人一定不要借,殊不知借出去之后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二、出借人将钱借给未成年人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在我国法律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单独所进行民事活动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若借款给未成年人,此民事行为的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当民事行为确认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以胁迫、威胁等手段建立的借贷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若出借人能够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证据证实民间借贷合同属这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即使有借条等书面凭证能够证明,受胁迫方也可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撒消合同。
四、没有资金支付凭证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有时除了提供借条外,还需要出借人(原告)提供借贷合同已生效的实质性证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如银行转账小票,收条/收据、网络支付工具的转账记录等。实务中,有些出借人(债权人)通过现金形式给付,又没有注意保全借款已交付给借款人的相关证据,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就可能会遇到因举证不能,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所引起的“万众瞩目”也就不难理解。《规定》中的条文虽仅仅三十三条,但其对于市场上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影响是巨大的,对于固守多年的裁判理念和规则更是极大的突破。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是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部分,希望能给朋友们带来帮助。
一、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已成历史,请记住24%、36%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故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与利息的规定是新规定的焦点所在,毕竟为人熟知的“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已经是二十多年前的产物。征求意见稿中就此问题提出了三种意见,主要是围绕着“采用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和“超出法定标准部分的处理”两大问题。
《规定》最终采用了固定利率,并划分出“两线三区”:
两线
1、24%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2、36%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
三区
1、司法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