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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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黔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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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发布者:杨小玉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459人看过

争议焦点: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的确认   

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三、单位搬迁时给劳动者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此情形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件基本情况:

甲公司与乙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甲公司需要搬离原工作地,于是向乙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乙方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补缴社保。

  本案经过仲裁委立案审查后认为,乙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仲裁委的受案范围,于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公司认为甲方在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者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和补缴社保,且公司搬迁时通知了乙方解除合同,公司没有过错。

      针对本案的焦点及公司的抗辩,我方作为乙方的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乙方虽在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乙方并未开始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乙方与甲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第二,乙方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工资发放方式为按月发放,且服从甲方监管。甲方每天有专人负责乙方的考勤,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社部的有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每天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方式,且工资发放不得超过15日,很显然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全日制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补缴社会保险;

    第三,甲方因客观原因(公司搬迁)致使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甲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本案中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只有在此种情形下,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形式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劳动报酬时,才是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且仍然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支持乙方的部分诉讼请求,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判决甲公司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暂计15000元),而不是经济赔偿金。

    后继续代理乙方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未与乙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遂依法改判,判决甲公司向乙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暂计30000元)。

   本案系真实案例改编,本案的数字由律师酌情填写,因每个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结果均有所差异,具体情况应当向律师当面咨询或者电话咨询,本文作为律师办案的经验总结,未经本人明确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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