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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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黔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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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效力

发布者:杨小玉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6日|分类:继承 |386人看过

 

主体关系:甲(本案的被继承人)系乙(甲与前妻生育的长子)的父亲,在乙出生后,甲又与丙(甲的第二任妻子)再婚,生育丁(甲与第二任妻子生育的儿子)。

现在丙作为被继承人甲的合法妻子,起诉乙和丁,要求按照遗言遗嘱分割遗产,由丙方单独继承,乙与丁不得继承。本律师系作为乙方的代理人。

案件经过:2012年,因遵义县某项目实施,甲的祖屋被拆迁,甲得到安置,后甲取得了安置的91.82㎡的临街门面一间、及63.7㎡的住房一套。

201710月,甲生病住院,2018325日,甲在家中逝世。

甲去世前请人代书了一份《遗言遗嘱》,但直至丧事办理完毕,无人告知乙他的父亲立有遗嘱。

至本案本诉发生前,丙突然抛出遗嘱,要求乙放弃继承权,乙才得知遗嘱的存在。

后我作为乙方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反诉,代理反诉的乙方认为, 201836日,他人以被继承人名义代书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时,被继承人已失去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应当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乙方有继承权。

     但一审法院未接收我方的反诉状,也未才信我方的反诉请求,认定遗嘱有效,由丙方全部继承,乙方不予继承。

      后我作为乙方代理人,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或者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本案实体判决不公,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反诉状,但一审法院口头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一审法院未作出书面的裁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就径直口头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的反诉权和上诉权,属于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1、关于本案立遗嘱人甲在立遗嘱时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历,证实立遗嘱人在住院期间已经属于危重病人,且被诊断为脑梗死,吐词不清、反应迟钝等,该种种迹象表明,立遗嘱人并无立遗嘱的能力。

2、丙请代书人为立遗嘱人代书的《遗言遗嘱》并非立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审理当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向法庭提交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从安置协议书的内容可以推知,其内心真实想法并非是将房屋及临街门面让被上诉人(丙)一人继承,因此,《遗言遗嘱》非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言遗嘱》中,立遗嘱人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亲自签名,所按手印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份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证人表示并未

亲自参与见证代书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拟好遗嘱后,读给见证人听,听到的人再签署自己的名字,代书人在代书遗嘱时,鉴证人并未一直在场,有的中途离开,有的甚至在遗嘱拟完之后仅仅来署名,立遗嘱人的签名是谁代签,各证人及代书人本人均不清楚。

一审出庭作证的证人证实,除了代书人外,再无其他人可以证实手印问题,也没有相应的录音录像可以佐证。

由此可见,除代书人外,现场并没有其他有效的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对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遗言遗嘱》有效,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上诉意见,认为遗言遗嘱的形式不合法,遗嘱应属于无效,我的委托人乙方最终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获得相应遗产,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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