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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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黔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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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杨小玉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569人看过


案件争议焦点:

  1. 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 “包工头”是否承担责任?

  3. 原告(伤者)是否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摘要:

    2020年X月X日,原告张三在被告耀眼公司(化名)承包的位于A地的工地上做工,被工地上的钻孔三角架砸伤,后被送往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X月X日出院。后经贵州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伤残,两个九级伤残,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略。

    审理情况: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起诉耀眼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庭审中,被告耀眼公司认为原告张三与其不认识、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而与李四签订有《劳务搬抬合同书》,于是向法院申请追加李四为被告参与庭审。

    通过第二次开庭审理查明1、被告李四与被告耀眼公司签订有《劳务搬抬合同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李四为耀眼公司搬抬工地上的钻孔设备,每孔600元,按月结算,搬抬工具由李四负责,发生意外事故由李四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等,后被告李四与原告及本案证人(2人)签订了同样的《劳务搬抬合同书》,内容为每孔500元,发生事故责任由原告及证人自行承担等。2、一审审理同时还查明,本案被告李四及原告、证人均参与搬抬设备并共同分配劳务报酬,原告由被告李四“招用”到公司工地工作,工资也由李四发放。

    被告耀眼公司认为本案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被告李四与公司、及被告李四与原告均为承揽而非雇佣,也即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原告作为“承揽人”自行承担,二被告作为“定做人”没有过错均不负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及二被告答辩意见,我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下列意见:

  4. 一、本案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非承揽关系、也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被告李四与公司也非承揽关系,相反,原告及被告李四均为被告耀眼公司的雇员,其二人皆与耀眼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均系劳动者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但二者标的不同,雇佣关系的标的是雇员向雇主提供一定的劳务, 侧重提供劳务的本身,雇员实现劳动力与劳动价值的转换,而承揽关系的标的是承揽人按要求向定作人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提供劳务一方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在人身依附性关系上看,雇佣合同要求雇员在工作方式、方法、进度、场所要依雇主的指示、命令和支配,依据雇主的意志完成雇主所交办的工作任务,雇主与雇员在劳务活动中具有支配和从属关系,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相反,承揽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独立的,承揽人只需要按照订做人对定作物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即可,至于如何完成、在哪个场所完成、进程如何等一般由承揽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另,承揽关系中,定做人在选择承揽人时,会侧重考虑承揽人的设备、技术和劳力,而雇佣关系中,雇员向雇主提供的仅是单纯的劳务,提供劳务所需的生产工具、设备以及生产材料等均由雇主提供。

    (二)本案中,原告并非利用自己的工具、设备、技术等独立完成并向被告李四交付工作成果,也不是为被告李四个人提供劳务,李四也非向被告耀眼公司提供劳动成果。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及被告李四均陈述,原告与被告李四等人从事钻孔设备的搬抬工作,搬抬的时间、地点、工种、范围相同,并且就搬抬工作获得的劳务报酬由四人共同参与分配,若被告李四与耀眼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与原告之间系承揽关系或者系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那么被告李四无论是作为承揽人(相对于公司)还是定做人(相对于原告),都不具备参与分配劳务报酬的资格,很显然,被告李四与原告及证人的身份应同为公司的雇员,而不是彼此的雇员。

    (三)、原告与被告李四从事的系钻孔设备的搬抬工作,该工作只能在公司指定的范围、场所按照公司要求才能完成,不能凭借自身自由意志决定,原告与被告李四完成工作的情况与公司之间具有严密的人身依附关系。

  5. 实践中,对于需要数人共同完成的劳务活动,经常由其中一人作为召集人与接受劳务方沟通联络,并与其他提供劳务者共同劳动、报酬相互均等,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接受劳务方。

  6.  原告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根据《?法典》1192条规定及《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耀眼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耀眼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采纳我方九成的代理意见,最后判决结果: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由耀眼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案公司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执行问题,双方二审达成调解结案。

  7. 本案系真实案例改编,因每个案件不完全相同,处理方式及结果均有所差异,具体情况应当向律师当面咨询或者电话咨询。

  8.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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