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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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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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6589人看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武汉裕龙天诚印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所签订的《印刷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完成了印刷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应依法依约支付复制费用。

2019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印刷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印刷物料,服务期间自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8日。合同还约定了结算以及付款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附上了报价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接到被告订单后,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了各项印刷工作,严格按照约定交付了印刷产品,被告也签收了印刷物资。此外,原告和被告结算后,也及时地向被告开具了发票。

经统计,自2019年8月12日起到2019年10月18日止,原告为被告制作印刷物资的制作费合计为123066元,但被告仅支付了47280元制作费用,尚欠75786元至制作费用至今未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报酬75786元,依法应予支持。

二、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为:原告根据实际结算额开具发票,被告收到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实际结算金额。

原告已经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和2019年12月9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66740元和9046元的宣传品制作费用的发票,且也在发票开具当日分别通过顺丰快递向被告邮寄了发票。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在2019年11月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66740元和9046元的报酬。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构成违约。金钱债权的违约责任表现为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合议是予以采纳。

                                代理人:王华珍

                                 2020/8/18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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