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印刷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印刷物料,服务期间自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和被告沟通,进行了打样确认。被告也是在认可了原告的工艺之后,才开始向原告下单,委托原告印刷名片、协议书、户型图等各类宣传资料以及其他物料。原告在接到被告订单后,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了各项印刷工作,严格按照约定交付了印刷产品,被告也签收了印刷物资。但被告始终未支付承揽费用,无奈之下,原告之后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
律师观点:
原被告所签订的《印刷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完成了印刷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应依法依约支付复制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最本质的特征是报酬(一般为货币)和工作成果(劳务+成果)之间的对价交易,定作人获得的是工作成果,需要付出的是报酬。承揽人付出的是(劳务+成果),获得的是报酬。
对于定作人而言,获得工作成果是其核心目的,对于承揽人而言,按时足额收取报酬是其核心目的。
法院判决:
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