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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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维权刑事案辩护实录|许先凯律师:自首 + 初犯 + 作用较小,争取最轻量刑!

发布者:许先凯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6日 92人看过 举报

2026-07-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概况

1. 涉案当事人与代理关系

  •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

  • 四名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叶某某、熊某某

  • 本案当事人:叶某某

  • 辩护律师:许先凯

  • 案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 案件起因与完整经过

当地拟建环保处理项目,朱某某为抵制项目,在小区内部召集数十名业主开会,散布不实风险信息,提议通过游行示威施压,并搭建线上维权微信群扩散言论,引发群众恐慌。后续朱某甲接手社群运营,整合多个维权群组,筹集资金,制定游行路线与分工计划,组织线下聚集活动。案发当日上午,大批群众在广场集合,朱某甲、叶某某先后手持扩音设备当众散播不实言论,带领人群沿街游行,途经多处主干道、商圈、客运站点,造成城区大范围交通中断、多家商铺被迫停业。朱某甲中途被劝离后,叶某某持续带队前往高速出入口,与执勤工作人员对峙,造成高速出入口长时间拥堵。另有熊某某在游行全程提供物资、现场煽动群众,加剧事态扩大。

3. 当事人到案经过

事件结束数日后,叶某某在未被抓捕、未被传唤的前提下,主动自行前往办案机关投案,到案后完整、稳定供述全部参与事实,全程无翻供、隐瞒情节。

4.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将四名被告人全部认定为本案首要分子,指控四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堵塞交通,抗拒执法人员履职,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 291 条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四名被告人从重判处实刑。

5. 同案其他被告人辩护思路对比

  1. 朱某某辩护人:主张构成自首,请求从轻处罚(法院未采纳,朱某某系抓获归案,不成立自首);

  2. 朱某甲辩护人:提出犯罪中止辩护(法院未采纳,组织者中途离场未阻止后续闹事,未有效止损,不构成中止);

  3. 熊某某无复杂辩护观点,仅作坦白、退赃从轻辩护。


(二)许先凯律师核心辩护意见(庭审完整提交)

许先凯律师针对叶某某制定罪轻辩护方案,围绕法定从宽、酌定从宽、情节弱化三大维度展开,全部观点当庭提交证据支撑:

维度 1:当事人具备法定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 叶某某系主动自行到办案机关投案,属于自动到案;

  2.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全部参与行为,同步供述同案人员行为,供述内容与现场视频、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完全吻合,不存在隐瞒、推诿、虚假陈述;

  3. 自首系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可大幅降低基准刑期。

维度 2:当事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低,具备完整悔罪表现

  1. 叶某某此前无任何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属于无任何前科劣迹的初犯;

  2. 参与本案出发点仅为听信不实信息、单纯关注周边环境问题,无寻衅滋事、恶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恶意;

  3. 全程自愿认罪,当庭真诚悔罪,清晰认识到过激维权行为触犯法律,愿意接受法律惩处,无对抗司法、抵触执法的行为。

维度 3:在全部首要分子中,叶某某所起作用明显较小,应区别于核心组织者从轻量刑

  1. 本案犯意发起、线下业主会议召集、首个维权群搭建均由朱某某完成,叶某某未参与前期策划;

  2. 多社群串联、筹集群众资金、制定游行分三路行动方案均由朱某甲主导,叶某某未参与方案谋划、资金管理;

  3. 叶某某仅在现场跟随喊话、后期带队至高速口,无前期组织、联络、分工统筹行为,属于次要指挥角色,对比朱某某、朱某甲罪责更轻;

  4. 全案严重后果(商铺停业、大范围交通瘫痪、高速拥堵)主要由前期策划、全程煽动人员造成,叶某某仅参与后半段活动,对整体危害结果贡献度更低。

维度 4:综合全案情节,恳请法院对叶某某适用缓刑

结合自首、初犯、悔罪、作用较小多重从轻情节,叶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罪风险,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请求法庭综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三)法院审理认定与裁判结果

1. 法院对许先凯律师辩护意见的采信情况

  1. 全部采纳自首、初犯、认罪悔罪、作用较小的从宽辩护观点:判决书明确认定叶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系初犯、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有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 未采纳缓刑申请:法院考量本案引发大范围交通瘫痪、多家商户停业、与执勤人员对峙,社会影响较大、整体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2. 同案四人最终量刑对比(直观体现辩护效果)

  1. 朱某某(发起组织者,无自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 朱某甲(统筹策划、资金管理,有自首):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3. 叶某某(许先凯代理,自首 + 初犯 + 作用较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4. 熊某某(次要参与者、退赃、怀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 辩护成效总结

在四名均被认定为首要分子的被告人中,叶某某获得最短实刑刑期,充分印证许先凯律师挖掘多重从宽情节、区分主次作用的辩护策略取得显著效果。即便缓刑诉求未获支持,但在同类案件中实现了最大限度压缩刑期,达成罪轻辩护核心目标。


(四)许先凯律师本案辩护关键操作复盘

  1. 优先锁定法定自首核心情节第一时间梳理到案经过证据,向法庭提交投案记录、讯问笔录,稳固自首认定,获取法定最大从宽幅度,是本案量刑降低的核心抓手。

  2. 精准区分共同犯罪内部层级,弱化当事人罪责细致拆分全案时间线,区分 “发起策划者、统筹组织者、现场次要参与者” 三层角色,用微信群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叶某某未参与前期谋划,降低法庭对其主观恶性、行为作用的评价。

  3. 全面收集酌定从轻素材,构建完整悔罪证据链梳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当庭认罪陈述,向法庭说明当事人维权初衷并非恶意扰乱秩序,弱化主观恶性,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

  4. 分层递进提出量刑请求,兼顾法理与情理先论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再结合全部从宽情节递进提出缓刑建议,即便缓刑未被采纳,也让法官充分考量全部从轻要素,最终给予同案最轻实刑。


(五)同类群体性维权刑事案件实务启示

  1. 群众维权需通过信访、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途径,微信群串联、组织游行堵路、沿街聚集极易触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仅处罚组织者、指挥者(首要分子);

  2. 此类案件辩护核心要点:一是核实是否成立自首、坦白;二是区分当事人在聚众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大小;三是收集初犯、悔罪、事出有因等酌定从轻情节;

  3. 即便被认定为首要分子,只要存在自首、作用较小、初犯多重叠加情节,仍可争取大幅从轻量刑;若案件造成大范围交通瘫痪、商户重大损失、对抗执法,缓刑适用难度显著提升;

  4. 律师代理群体性涉稳案件,需完整梳理全案时间线、线上聊天记录、现场视听资料,清晰划分各被告人行为边界,实现差异化罪轻辩护。


许先凯律师系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仙桃
  • 执业单位: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90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
1429020********72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