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背景
交易与诉讼脉络:
甲企业(上诉人)与乙企业、第三方平台主体(我方当事人,被上诉人)签订项目转让框架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附生效条件:甲企业须将足额履约保证金存入三方共同监管的专用共管账户,款项到账后协议方才生效;若约定周期内项目无法完成转让,第三方平台主体需协调乙企业承担 1500 万元违约赔偿金。
协议签订后,甲企业多次出具书面承诺,承诺限期将保证金打入约定共管账户,但始终未实际履行打款义务。第三方平台主体按协议约定提前开立共管专用账户,因甲长期逾期不履约,为化解项目涉众债务信访风险,依规注销共管账户。后续双方重新磋商转让方案,甲单方面大幅下调项目总价款、私下增设额外款项支付条款,双方未能达成新书面协议。
甲自行在自身名下银行存入等额资金,随即全额支取,后起诉主张:乙企业、第三方恶意注销共管账户、不正当阻止协议生效,要求两主体共同赔付 1500 万元。一审法院全盘采纳我方抗辩观点,驳回甲全部诉讼请求;甲不服提起上诉,我方继续委托许凯律师担任二审全程代理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两级诉讼均取得完全胜诉。
二、上诉人(原告)核心全部主张
第三方平台主体未及时告知共管账户信息,且单方注销共管账户,与乙企业恶意串通,不正当地阻止协议生效,依据法律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协议自动生效;
甲自行存入等额资金,应认定完成保证金支付义务,协议生效,两被告依约应当赔付 1500 万元;
后续重新磋商仅为补充协商,不代表原协议解除,双方仍受原合同赔偿条款约束。
三、许凯律师庭前全流程准备工作
(一)卷宗全面拆解,固定核心反驳证据
梳理全套书面承诺文件:提取甲两次出具的书面打款承诺函,证明甲明确知晓共管账户存在、清楚打款期限,系自身逾期违约在先;
核对银行开户、注销全套书证:证实第三方平台主体已依约先行开立共管专户,注销账户系因甲长期失信、项目债权人集体维稳需要,不存在恶意阻却合同的主观动机;
区分两次资金存入行为:甲存入资金为自身单方定期存款,无双方共管授权、可由其任意支取,与合同约定三方监管共管账户完全不符;
提取重新磋商全部文件:甲主动下调转让总价、增设私下付款条款,属于提出全新要约,足以证明双方以事实行为搁置原协议;
梳理项目背景材料:案涉项目存在大量债权人,促成转让是我方核心诉求,从客观利益上不存在 “阻止协议生效” 的动机。
(二)锁定三大法律核心抗辩框架,形成书面代理词
结合《民法典》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共管账户履约义务、举证分配相关裁判规则,搭建四层抗辩逻辑,提前向二审法庭提交完整书面代理意见。
(三)庭审预判与证据应对
针对上诉人二审补充的借款流水、无关转账截图,提前准备质证意见:区分资金筹措时间与承诺打款期限,证明该笔资金并非用于履行原协议保证金义务,与本案无关联性,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四、许凯律师核心四大庭审抗辩观点(法院全部采纳)
辩点 1:上诉人系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方,我方不存在 “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行为
认定当事人恶意阻却合同生效,需同时满足主观获利动机 + 客观不当阻碍行为两大要件。
从利益层面:促成项目转让是第三方平台主体、乙企业共同核心诉求,转让落地才能化解大批量债权人债务、解决信访风险,协议生效对我方有利,不存在阻止生效的利益驱动;
从履约行为:第三方按协议提前开立共管账户,多次等待甲按期打款,注销账户是甲长期失信后的合规处置,未实施任何阻挠收款、隐瞒账户信息行为;
从过错源头:两份书面承诺足以证明甲完全知晓共管账户信息,未按期打款系自身资金、履约意愿问题,过错完全归于上诉人自身。
辩点 2:上诉人单方账户存款,不能等同于合同约定共管保证金
合同明确保证金需存入甲乙 + 第三方共同监管专户,资金需双方共同管控;上诉人仅存入自身名下个人账户,无共管流程、无第三方监管权限,资金由其单方掌控、存入短期即全额取出,不满足协议对保证金的存放、监管要求;
存款行为发生在共管账户注销、双方进入新方案磋商阶段,属于甲为新谈判展示资金实力,并非履行原协议项下付款义务,不能视为生效条件达成。
辩点 3:原协议仅成立、未生效,赔付 1500 万的条款无约束力
案涉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合同,保证金足额存入共管账户是合同生效唯一前置要件,条件未成就时,协议仅成立不产生完整履行效力,违约赔偿条款尚未发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未生效合同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赔偿金,仅在生效条件满足后才能主张,上诉人直接依据未生效合同索要千万赔偿缺乏请求权基础。
辩点 4:双方后续重新磋商行为,构成对原协议变更搁置的合意
上诉人主动大幅下调项目总价款、增设私下额外付款条款,属于向我方发出全新交易要约,本质是放弃原 8.6 亿总价的旧交易方案;
双方针对新方案反复沟通、出具变更承诺,足以通过民事行为推定双方不再履行原协议,上诉人再依据原协议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
五、两级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许凯律师全部抗辩意见,认定上诉人未完成保证金支付义务,两被上诉人无恶意阻却合同行为,驳回原告全部 1500 万元赔偿诉求,全部诉讼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次确认四大核心裁判观点:① 附生效条件合同未满足前置义务则不生效;② 单方自有账户存款不构成合同约定共管保证金;③ 无主观获益动机、合规注销共管账户不构成不正当阻却条件;④ 未生效合同项下高额赔偿条款不具备履行效力。
六、许凯律师办案总结(实务启示)
附生效条件商事合同核心风险:企业签订项目转让、并购协议时,需严格区分 “合同成立” 与 “合同生效”,明确共管账户主体、资金监管方式、付款时限;若己方逾期不履行前置付款义务,无权主张对方承担未生效合同的高额违约金。
共管账户履约举证关键:判断是否完成保证金交付,不能仅看资金数额,必须核对账户主体、共管权限、监管流程,单方自有账户资金不满足合同共管要求,无法认定完成履约义务。
“恶意阻却生效” 认定门槛极高:司法实践中必须同时举证对方有阻碍合同生效的直接利益、实施隐瞒、拒绝配合等不当行为,仅因对方依规注销账户无法推定恶意。
商事磋商行为的法律效力:交易一方主动变更核心交易价款、增设私下付款条款,属于全新要约,双方持续磋商可推定原协议搁置,不得再依据旧合同主张高额赔偿。
诉讼抗辩策略选择:针对高额商事索赔案件,优先从合同效力、生效条件、履约过错、举证责任四大底层要件切入,不纠缠次要事实,直击对方请求权基础缺陷,更容易实现全额驳回诉求的胜诉结果。
许先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