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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区重婚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黎振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46人看过

关于重婚罪,《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在处理重婚案件时,一般应注意以下2个问题:

1.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的结果,故被拐卖的妇女一般不能认定犯重婚罪。

2.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最高法院于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究竟何种情形才能构成重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号)提出了如下意见:

1、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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