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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区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者:黎振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251人看过

关于贩卖、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作了如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于上述刑法所指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作了如下明确解释: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000克以上;

(3)可卡因50克以上;

(4)吗啡100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10000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

(7)咖啡因200000克以上;

(8)罂粟壳200000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

(2)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满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000克以上不满150000克;

(3)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

(4)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

(5)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mg/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0000片,50mg/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

(7)咖啡因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

(8)罂粟壳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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