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20号)作了如下确定:
一、东莞、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等6个一类地区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千元以上;抢夺数额巨大的起点为8万元以上;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40万元以上。
二、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15个二类地区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千元以上;抢夺数额巨大的起点为5万元以上;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万元以上。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50%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