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振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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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区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

发布者:黎振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290人看过

关于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作了如下确定:

一、东莞、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等6个一类地区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千元以上;盗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万元以上;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50万元以上。

二、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15个二类地区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千元以上;盗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6万元以上;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4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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