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服饰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某服饰公司与周某达成口头厂房租赁协议,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与某路交叉口往东约180米处的厂房出租给周某使用,面积约1250平方米,年租金5万元,租期至2024年9月30日。协议达成后,周某实际使用了案涉厂房并一次性支付了5万元租金。
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审查。2023年11月15日,管理人在厂区张贴解除《厂房租赁合同》通知,并于同年11月22日与周某进行谈话,明确告知案涉租赁合同予以解除,要求其搬离。然而,周某以未获得补偿为由拒绝搬离,亦未支付额外费用。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代表某服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周某搬离厂房并支付厂房占用费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案涉租赁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如何认定;第二,在周某已预付全额租金的情况下,某服饰公司主张的厂房占用费能否得到支持,以及周某返还厂房的义务应如何界定。周某辩称,除非某服饰公司给予补偿,否则拒绝搬离且不应支付占用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本案中,案涉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管理人依法享有解除权。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22日明确告知周某解除合同,故案涉租赁协议于该日合法解除。合同解除后,某服饰公司要求周某搬离并返还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厂房占用费,因周某已支付租金至2024年9月30日,在租期届满前,管理人诉请自2023年9月19日起支付占用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若周某在2024年9月30日前未搬离,管理人可另案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某服饰公司与周某达成的租房协议于2023年11月22日解除;二、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案涉厂房并返还给某服饰公司;三、驳回某服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余元由某服饰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游中正律师展现了卓越的破产衍生诉讼专业能力。接手案件后,游中正律师精准把握《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核心法理,迅速梳理破产受理时间节点与合同履行状态,制定了以“确认合同解除+要求返还财产”为核心的诉讼策略。庭审中,游中正律师通过提交裁定书、谈话笔录等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管理人解除程序的合法性。面对被告的抗辩,游中正律师灵活调整诉求预期,理性应对占用费被驳回的风险,最终成功促成法院判令被告限期搬离,高效实现了破产财产的回收与保全,最大程度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