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时,被告洪某认缴出资25万元,持股5%;案外人许某认缴出资150万元,持股30%;被告某工贸公司认缴出资325万元,持股65%。2021年4月,许某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洪某,工商变更后洪某持股35%,某工贸公司持股65%。上述股东出资期限至2030年10月届满。2023年7月,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某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管理人核查,洪某至今未实际缴纳出资,某工贸公司已缴纳72万余元,余款252万余元未缴纳。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花费五千元。为维护债权人及公司合法权益,某公司管理人委托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牛律师、权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补缴出资。
【争议焦点】
本案系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及二被告应补缴的出资金额如何认定。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受让股权后持股比例变为35%,认缴出资变为175万元;某工贸公司认缴出资325万元,已缴纳72万余元,尚欠252万余元。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足额完成认缴出资,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一、洪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公司缴纳出资款175万元;二、某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公司缴纳出资款252万余元;三、二被告支付某公司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万余元由二被告负担。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价值】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牛高校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面对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复杂法律问题,牛高校律师精准把握《企业破产法》核心要义,迅速制定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全面梳理公司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协议及财务账册,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界定二被告的认缴与实缴金额。庭审中,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牛高校律师向法庭充分阐明法理与事实,有力推动法院支持全部核心诉求,成功为破产企业追回四百余万元出资款,最大程度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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