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破产申请受理前,某公司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多处厂房出租给李某甲,租金以X万元至X万元不等,用以抵扣欠款。后李某甲未经同意,将部分厂房转租给张某乙。破产受理后,管理人依法通知李某甲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厂房、支付占用费。因李某甲逾期未返还,且张某乙继续占用,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两被告支付厂房占用费共计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租赁合同是否已合法解除;二是李某甲应否支付厂房占用费及计算标准;三是次承租人张某乙是否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张某乙辩称,其与李某甲系房租抵债关系,与某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且租金已结清,不应承担支付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权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已依法通知李某甲解除合同,故案涉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15日解除。李某甲实际占用厂房至2024年12月13日,应参照原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13.9万余元。张某乙与某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某公司未向其告知破产事宜,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租赁合同解除;李某甲支付某公司租赁物占用费13.9万余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千余元,由李某甲负担3千余元,某公司负担20余元。
【律师价值】
本案中,权威律师作为某公司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了深厚的破产法与合同法专业功底。面对涉及多方转租及破产债权确认的复杂局面,权律师精准梳理了租赁合同的履行状态与解除节点,依法制定诉讼策略。庭审中,权律师围绕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及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进行充分举证与辩论,有效驳斥了次承租人的抗辩。最终法院支持核心诉求,成功为破产企业追回13.9万余元占用费,最大程度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