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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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抗辩锁定授权边界 成功阻断连带清偿——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经典代理实录

发布者:杨玲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218人看过 举报

2026-06-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某市政工程公司承建了城市主干道路及配套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建工集团分公司。该分公司又将沥青路面工程发包给某公路工程公司施工。公路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并通过质量检测,但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与建工集团产生纠纷,遂一纸诉状将建工集团及其分公司、市政工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支付工程款三百三十余万元及违约金一百三十余万元,并要求市政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仅判令建工集团及其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二百九十七万元,驳回了公路公司对市政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未支持其违约金主张。公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继续主张市政工程公司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核心理由是市政公司项目负责人曾出具备忘录,确认市政公司"加入合同履行"并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公路公司的上诉攻势,市政工程公司第一时间找到杨玲律师,委托其代理二审诉讼。这一决定,成为案件最终胜诉的关键。


二、办案过程

(一)抽丝剥茧:锁定授权范围的边界

杨玲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地毯式梳理。她发现,公路公司要求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证据,是一份由市政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和项目负责人事后签署的《备忘录》。

杨玲律师敏锐地指出:《承诺书》载明的授权范围非常明确——"对该项目部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以及管理人员工资等有结算、核对和费用支出的权利",仅此而已。而项目负责人代表市政公司认可对建工集团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已远远超出了上述授权范围。更为关键的是,该项目负责人签署备忘录时已从市政公司离职近一年,其越权行为更加显而易见。

(二)釜底抽薪:表见代理主张不能成立

公路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即使项目负责人属越权行为,市政公司也构成表见代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杨玲律师对此进行了精准反驳。

杨玲律师指出,表见代理的成立前提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市政公司并非公路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公路公司明知合同关系存在于其与建工集团之间,却在市政公司从未明确授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仅凭离职员工签署的备忘录主张市政公司"债的加入",显然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无法构成对越权代理的合理信赖。此外,备忘录签署时项目负责人已离职,更不可能使公路公司产生合理的信赖基础。

(三)系统答辩:全面构建抗辩体系

在代理意见中,杨玲律师系统阐述了市政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三大核心论点:第一,项目负责人越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市政公司不产生效力;第二,项目负责人签署备忘录时已离职,其行为更无权代表市政公司;第三,公路公司主张不构成表见代理,其信赖基础不足。同时,杨玲律师还对公路公司的违约金主张进行了针对性抗辩,指出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杨玲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认为公路公司依据《承诺书》及项目负责人的结算行为,不足以建立对越权代理行为的合理信赖,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政工程公司无需对建工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违约金请求亦不予支持。

这一结果意味着,杨玲律师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三百余万元工程款的连带清偿风险,为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扫清了障碍。


四、律师思考及建议

杨玲律师指出,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授权边界"的精准把握。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的行为效力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授权文件的措辞,明确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和有效期限,避免因授权模糊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同时,杨玲律师建议,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企业在遭遇诉讼时,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找到最有利的抗辩策略。本案中,杨玲律师正是凭借对证据的精细梳理、对法律的深入理解,才能够抽丝剥茧、直击要害,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此外,杨玲律师提醒各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务必规范合同管理,完善授权制度,及时告知合作方人员变动情况,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杨玲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始终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理念,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深耕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东方(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工程建筑
天津东方(北京)律师事务所
1110120********5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