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诉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李某1在本市官渡区某商贸城经营“某霜玩具店”。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从广东购买了大量仿真枪存放于官渡区广福路中闸新村一仓库内用于贩卖牟利,由被告人李某2负责看守和帮助销售。2013年11月26日,民警在该仓库内查获了各类仿真枪35094支。经鉴定,其中538支认定为枪支。认为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律师主要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本案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对赵某某适用缓刑。
三、判决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办案小结:
本案经鉴定的枪支为538支,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承办律师经过专业的辩护,找到自首、从犯两个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取得判三缓五的非常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