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检察院起诉情况:
2016年5月24日凌晨3时40分许,泸西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泸西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泸西县金马镇新隆收购点门口路段,当场查获张某某驾驶云A×××××解放牌白色中型仓栅式货车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烟丝,经现场勘验,称量共计烟丝171袋,净重4104公斤。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被查获烟丝价值为29025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主要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是帮助他人运输烟草专卖品,应认定为从犯,且是初犯、偶犯,未造成重大影响,可依法减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已缴纳)。
四、办案总结:
本案非法运输烟丝4吨多,在没有其他涉案人员到案的情况之下,基本“实报实销”已属不易,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律师重点论证了“从犯”这一重要情节,被法院采纳,家属积极配合交纳罚金,最终案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一个案件的成功专业的律师与家属的配合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