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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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借名买房)

发布者:张巧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7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周某某就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办学海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与原房主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房屋出售价格为58万元,首付款33万元,剩余房款25万元通过公积金贷款形式支付给冯某。合同签订后,周某某按约向冯某支付了首付款33万元(含定金2万元)。后因周某某的公积金停用了,无法申请以公积金贷款。遂找到其朋友马某某,以马某某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并通过公积金贷款形式向冯某支付了剩余房款25万元。因以马某某名义申请贷款,所以房屋就暂时过户至马某某名下。该房屋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费、税费等全部费用均是由周某某支付,且该房屋每月按揭款也全部是由周某某支付,该房屋从交房后也一直是周某某在居住。后来周某某和马某某因其他事宜导致朋友关系交恶,马某某多次扬言该房屋登记在她名下就是她的。

    律师点评:本案就是典型的借名买房,在开庭前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中介费收据、发票、完税证明、物业费收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经庭审调查核实确认。通过上述证据,可以充分证实,该房屋的首付、按揭、中介费、税费均由周某承担且该房屋系周某占有使用。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系被告马某某购买还是原告周某某借被告马某某的名义购买。首先,庭审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其与原房主冯某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最初系原告周某某与原房主冯某订立的购房合同。其次,根据原告周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票、收据及被告马某某的当庭陈述,案涉房屋首付款及相关过户费用、中介费均系原告周某某出资。再次,案涉房屋相关购房合同、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等资料原件均由原告周某某持有,且案涉房屋也一直由原告周某某居住使用。对此被告马某某辩称办完手续后,手续就放在新房里面没有带走故由原告周某某持有,但该意见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正常交易规则,故本院不予采纳。最后,根据中介公司员工刘某的证人证言,证实案涉房屋实际购房人为原告周某某,因为限购政策,原告周某某借用被告马某某名义购房。关于被告马某某辩称案涉房屋由其购买,因其没有那么多钱,所以向原告周某某借款购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该借款合意,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结合交易合意、房屋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办理及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登记在被告马某某名下的案涉房屋实际是原告周某某购买。故对于原告周某某确认登记在被告马某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在借名买房过程中一定注意保留所有费用支付凭证(包括首付、按揭、中介费、税费、物业费等),在实际出资人入住该房屋后尽快办理流动人口登记。若能协商一致,建议双方签署一份借名买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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