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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劳务工意外死亡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张巧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7日|分类:侵权 |13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劳务工意外死亡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8)川0116民初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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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参与人:原告单*芳、李*智与被告黄*军、成都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81119日依据单*芳、李*智和润扬公司的申请,追加余*树为本案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芳、李*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被告黄*军,被告润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余*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芳、李*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黄*军、润扬公司连带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684668.4元。(死亡赔偿金614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9335.5元、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共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1960元,共计855835.5元,被告承担80%的责任,即684668.4元)。庭审中,单*芳、李*智变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93212元,赔偿款总额变更为997087.5元,并要求余*树与黄*军、润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润扬公司系空调经销商,润扬公司向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金棕榈42单元125号业主出售空调后,黄*军接受润扬公司的指令,安排安装人员前往该业主安装空调。201877日,安装人员李**、彭*来、蒋*强前往该业主家安装空调。在安装过程中,李**、彭*来不慎从高空坠落,当场经120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不予理睬。李**死亡的赔偿金总计为997087.5元,黄*军、润扬公司、余*树应当连带承担80%的责任,为797670元。单*芳、李*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方辩论意见:

*军辩称,对单*芳、李*智主张的事实无异议,答辩人承担该承担的责任。

润扬公司辩称,润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润扬公司未与金棕榈业主李享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也未与李**等人建立任何劳动关系,也未形成加工承揽关系,故润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本案死者李**的死亡赔偿责任。润扬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销售空调,故空调销售方也应当追加为被告。

*树辩称,

1.*树系润扬公司员工(同时系润扬公司股东),主要负责销售、售后、安装,其向业主李享销售、安装空调的行为是在积极履行其工作职责,系职务行为,因此,余*树不应当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2.润扬公司在寻找安装方时尽到了合理审査相关资质的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润扬公司在寻找安装方时,黄*军向经办人余*树介绍其已加盟成都舒适猫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适猫公司”)且开有门店,并向经办人余*树发送了商城链接。经办人余*树确认黄*军加盟的公司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设计、安装资质。综上,润扬公司实际上已尽到了合理的相关资质审查义务,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采纳的证据及认定事实如下:

润扬公司于20171020日经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邓*胜,股东为邓*胜、余*树二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暖通设备、净水设备销售、安装及维修。余*树、邓*胜与微信名为“H”的案外人建有“润***创业群”的微信群,20184月期间,三人在该微信群中对润扬公司办公地点选址、办公物品采购、合同模板、公司业务等进行了讨论和信息共享。

本院认为,本案系李**在安装空调时不慎高坠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故确认李**的劳务合同相对方是确定损失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对此,本院认为,天府新区安监局在事发后对各方当事人的询问距事发时间较近,各方当事人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对事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所作的陈述,如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应予采信。根据黄*军、邓*胜、余*树、蒋*强在天府新区安监局的询问中所作的陈述以及黄*军在本案庭审中的陈述可知,彭*来、李**、蒋*强等三人长期跟随黄*军从事空调等设备的安装业务,李**等三人不直接与设备出卖方、房屋业主方联系获取工作任务或结算费用;李**的工作内容由黄*军安排,工作成果由黄*军享有,黄*军与空调等设备的出卖方结算安装费后向李**等人发放劳务报酬,且即便出卖方未及时付安装费,亦由黄*军先行向李**等人支付劳务报酬,因此,李**与黄*军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务合同关系的要素和特征,李**应与黄*军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李**借匠巴暖通公司名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但审理查明的事实可证实其并非匠巴暖通公司员工,其在本案中所从事的工作事项亦并非匠巴暖通公司的业务,故李**与匠巴暖通公司间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李**在执行黄*军安排的劳务事项中因安全事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其损害后果应由李**与黄*军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焦点过错责任划分:

对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黄*军系空调安装工作的承揽人和接受劳务一方,且黄*军长期从事该行业工作,其应当知晓空调安装的专业性、特殊性和工作要求,应当招用具有从业资质的人员从事该工作,并应充分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隐患和工作中的风险,同时,黄*军还应当对劳务人员尽到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而黄*军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李**、彭*来在12层楼高处的户外作业,应规范使用安全绳,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和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其应当清楚作业时未规范使用安全绳的行为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危及自身安全,故李**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具有较大过错。综合案件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黄*军承担70%的责任,李**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黄*军、成都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单*芳、李*智各项损失共计692361.25元;

二、驳回原告单*芳、李*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23元,由原告单*芳、李*智负担1597元,由被告黄*军、成都润***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26元。

律师小结:

针对个人:对于高空作业等高位行业,注意人身安全足额缴纳相应保险,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安全防护义务,同时在工作中注意保留工作聊天证据,明确自己的工作单位等信息

针对企业:对于发包或者委托专业领域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承揽关系,需要尽到资质和能力审查,否则会因此承担脸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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