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周某因涉嫌参与一起盗窃犯罪被立案侦查,全案涉案总额高达150余万元。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周某被羁押于看守所。
二、律师介入与辩护策略的形成
接受委托后,苏禹铭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周某,详细了解其参与程度、具体行为及获利情况,并对全案证据进行初步研判。苏律师发现,周某系受他人纠集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引路等辅助性事务,所起作用明显较小;同时,其实际分得的赃款极少,与150余万元的涉案总金额形成鲜明反差。于是拟定了分层递进的辩护方案:定性层面,以从犯为基础寻求减轻处罚;程序层面,争取变更强制措施,实现“人先出来”;量刑层面,综合运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力促缓刑。
三、主动退赃与认罪认罚的推进。
经反复与周某及其家属沟通,周某明确表示真诚悔罪,愿意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主动退赃退赔。我们协助家属筹集资金,将周某所获全部违法所得如数退缴。与此同时,我们向周某充分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其完全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为后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量刑协商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突破
批准逮捕后,能否把人“取出来”,是本案的关键转折点。我们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在收集固定以下材料后,正式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理由如下1,周某系从犯、作用小、获利少的证据分析;2,自愿退赃退赔;3,自愿认罪认罚;4,无前科、有固定居所、家庭帮教条件良好的社会危险性评估(社区证明)。着重论述周某无逃跑、毁灭证据或再犯的危险,继续羁押已无必要,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刑罚教育功能。经检察官充分审查并听取苏律师意见后,决定对周某取保候审,周某在批捕后得以回归社会。这一步的实质突破,为法院最终宣告缓刑释放了积极信号。
五、裁判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围绕从犯定性展开多轮量刑协商。核心意见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获谅解,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公诉人采信了苏律师的辩护意见,建议量刑判三缓四。法院判决对周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