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9 年 9 月起,当事人赵某为某村村委会提供建桥、文化墙、疫情防控围挡等施工服务,各项工程均经村 “两委”、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并挂账,合计工程款70653 元。后因村居区划调整,原村委会合并至新的村委会,相关债务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筹管理,两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
赵某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王纪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难点
1.主体变更复杂:原村委会已撤销并入新村委,债务承继主体不明确,被告相互推诿。
2.合同效力争议:原告为个人施工,无建筑施工资质,案涉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
3.证据分散:工程款涉及建桥、文化墙、围挡等多个项目,时间跨度长,需整合合同、明细、会议记录、发票等多类证据。
4.被告消极应诉:两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任何答辩及证据。
三、律师办案思路与核心工作
1.锁定责任主体
o 梳理区划合并文件与村组织登记信息,明确新村委承接原村委债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2.突破合同效力障碍
o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主张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完工、验收并经村集体确认结算,原告有权参照约定主张工程款。
3.完整搭建证据链
o 整合施工合同、工程款明细、时任负责人签字确认单、村 “两委” 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发票等证据,逐项对应工程款金额,完全锁定欠款事实与数额。
4.明确利息计算依据
o 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易于法院采纳。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王纪伟律师代理意见,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新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工程款70653 元;
2.被告以 70653 元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判决已生效,原告多年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得以全额追回。
五、案件要点与律师提示
1.个人施工虽无资质,但工程已完工并结算,仍可主张工程款。
2.村居合并、组织撤销不免除债务承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继续付款。
3.村集体会议记录、负责人签字、发票等,均可作为认定工程量与欠款的关键证据。
4.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并支持原告诉求。
王纪伟律师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村居债务等民商事纠纷,擅长处理主体复杂、证据零散、长期拖欠的疑难案件,以扎实证据与精准法律适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