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况
三位委托人系已故实际施工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2019 年,陈某承接某村广场建设工程,与原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经第三方审计结算造价为238299.57 元,被告方已支付 150000 元,尚欠88299.57 元长期未付。
后因村庄区划合并,原村委会并入新村委,相关债务由新村委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继。陈某去世后,其配偶、两名子女作为继承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王纪伟律师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二、案件难点
1.实际施工人已去世,需先确认继承人主体资格;
2.村庄区划合并、主体变更,责任主体认定复杂;
3.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缺席审理;
4.施工合同因个人无资质而无效,需论证工程款仍应支付。
三、律师代理思路与核心工作
1.确认继承人资格,夯实原告主体地位
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确认三原告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2.锁定责任主体,明确承继责任
提交区划合并文件、村委证明,认定案涉债务由新村委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承担。
3.以 “工程合格 + 交付使用” 主张工程款
尽管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依据司法解释,承包人仍有权主张全额工程款。
4.完整举证结算依据
提交施工合同、第三方结算审核报告、已付款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确认欠付金额。
四、法院判决结果
1.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原告工程款 88299.57 元;
2.二被告支付利息(以 88299.57 元为基数,自2021 年 1 月 21 日结算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LPR 计算);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五、案件典型意义
1.合同无效≠不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无资质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施工方仍有权主张全额工程款。
2.村庄合并,债务不消失
村委会撤并、调整后,新的主体依法承继原村级组织债务,不得以主体变更为由拒付。
3.实际施工人去世,继承人可维权
实际施工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债权,直接起诉主张工程款。
4.被告缺席不影响胜诉
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法院可缺席判决,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律师提示
王纪伟律师提醒:
·个人承接工程务必保留合同、签证、结算单、验收记录,这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依据;
·工程款被拖欠时,及时起诉,不要超诉讼时效;
·村级组织拖欠工程款的,不因换届、合并而免除责任,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债权并维权。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