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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医务人员离职违约纠纷,全额追回 约41万 元人才相关支出

发布者:崔玉梅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本案系事业单位在编医务人员离职引发的人事劳动合并审理案件。当事人(本案原告、离职医务人员)入职后,事业单位(本案被告)与其先后签订《人才引进协议书》《委派博士学位学习协议书》,约定对应服务年限与违约追责条款,单位依约支付安家费,并全额承担其脱产读博期间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福利等全部费用。该员工学成返岗工作一段时间后,以个人原因提交辞职申请并离岗。后续其转而主张单位拖欠绩效工资、违规安排加班,属于被迫解除聘用关系,提起仲裁诉求确认合同被迫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双方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先后向法院起诉,案件依法合并审理,医务人员列为本案原告,聘用事业单位为本案被告。

二、办案过程与律师工作

纠纷发生后,作为本案被告的事业单位委托崔玉梅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参与全程应诉。接受委托后,崔玉梅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脉络,系统整理聘用协议、委培合同、辞职申请书、工资流水、社保公积金缴费单据等全套证据,搭建完整闭环证据链条。庭审中,针对原告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的核心主张,崔玉梅律师当庭指出:书面辞职材料明确写明因个人原因离职,文书中无任何关于欠薪、违规加班的表述,原告事后主张被迫离职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同时,崔玉梅律师结合法律规定精准区分普通劳动争议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差异,论证案涉两份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愿,违约责任条款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此外,崔玉梅律师清晰划分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法定义务,与劳动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不同法律关系,逐项驳斥、回应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事业单位向原告员工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依法出具解除证明并协助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驳回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确认被迫解除合同的全部诉讼诉求;判令原告离职医务人员按协议约定,向被告返还安家费及读博期间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 409568.86 元,崔玉梅律师代理被告单位提出的核心诉讼主张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四、案例总结

本案中,崔玉梅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精准区分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规则、完整固定关键书证、围绕争议焦点开展针对性庭审辩论,是被告单位一方胜诉的核心关键。该案例也为事业单位人才引育、聘用合同管理、离职违约纠纷处置提供了实务参考,提示用人单位需规范协议条款、完整留存证据,委托专业法律人士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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